作者:admin 日期:2018-08-08 10:22:22 点击:491
根据2003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《关于明确木质地板产品标识标注要求的通知》,各类木地板必须有**性产品标识,应在产品或*小销售包装物的显著位置上明示标识内容,包括品牌名称、规格、型号和生产日期、批号、制造厂名称、厂址、质量等级、产品执行标准编号,如用实木直接加工制造的实木地板还应标注产品树种,同时应标注防潮、防晒等标记等等。由此,人们不难发现,在产品标识应用日益广泛的今天,无论是在食品、医药、电子等传统行业,还是在板材、汽配等专业行业,标识已成为整个生产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。